注册会计师考试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具有高等专科以上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这从报名条件上对考生的学历教育和专业经历做了限定。各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科目基本都在四科左右,且科目设置大体相同。据此,全国考试委员会结合我国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和执业特点,经过反复研究,确定了《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为考试科目。

注册会计师考试是重要的执业资格考试。取得这一资格的人,一旦从事注册会计师职业,就要直接或间接地面对社会,承担着较为重要的社会责任。尤其是在执行上市公司审计时,他(她)不仅要鉴证一个公司是否遵循了法律、法规和制度,而且要判定其会计报表是否遵循了真实性、公允性和一贯性原则,并出具审计报告。这一审计报告,不仅政府和企业管理者关注,而且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也关注。注册会计师的鉴证作用决定了他的社会责任,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入门标准需要与其所能承担的社会责任吻合,起到测试选拔后备队伍的作用。因此,入门考试会有一个标准要求,比起其他职称考试,难度会大些,然而,注册会计师考试毕竟是“入门”考试,其难度定位在注册会计师应掌握的基本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上。因此在一定时期内,测试的标准是客观的和相对稳定的,不会大起大落。  

目前各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合格录取基本有三种形式:平先确定每年大体相等的录取人数;根据考试结果确定当年的录取比例;事先确定合格分数线。我们的录取方式属于第三种形式,实行百分制,确定60分为合格分数线,没有数量和比率的限制。考生能否取得合格成绩,完全在自已的努力,不受其它因素的影响。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正处在大力发展阶段,全国考试委员会希望能有更多的考生取得合格成绩,尽早加入到注册会计师行业中来。   

今年教材变化最大的是《财务管理》。《财务管理》今年改为《财务成本管理》,移进了原《会计》中的成本计算内容,并增加了成本管理与控制方面的内容,同时,这一科目也增加了兼并与控制、破产重整等现代财务管理的专题内容,使该科目的结构体系更趋合理。其次是《会计》变化较大。去年我国出台了八项具体会计准则,《会计》教材相应做了修改并增加了讲解说明,新修订的内容约占全书内容的1/3左右。《经济法》主要增加了合伙企业法的内容,并根据新颁布的《证券法》修订了证券法律制度的内容。《审计》根据今年年初出台的第三批独立审计准则作了补充修订。《税法》略删去了个别小税种的内容,并做了结构调整的修订。教材修订的原则之是:增加必要的新知识,使考生能够较快地学习、掌握新知识,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从这一原则来看,新增的内容属于考生应该掌握的内容。  

注册会计师考试自1991年以来,已举办了七届,全国考试委员会要求认真总结组织考试的经验,不断改革和完善考试制度,逐步实现考试组织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全国考办已开始研究改革和完善考试制度的问题,增加考试次数是其中的一个方面,目的是给考生创造更多的机会,使考生在一个相对集中的时间内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但这项改革将涉及到考试组织工作的每个环节,需要通过一系列的配套改革来实现,包括建立题库制度、更多地利用计算机管理报名、查分等等,目前正在抓紧研究,积极创造实施条件。  

现在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有4万余人.可是真正加入到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不到2万人,这其中有多方面的原因。除有部分考生仅为储备种资格或增长知识而参加考试,暂时不准备从事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以外,事务所“挂靠”体制是阻碍事务所吸纳人才进入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挂靠体制下,事务所缺乏人事、财务、管理、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对考生缺乏足够的吸引力,随着全国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的完成,事务所的用人机制、分配机制将比较灵活,注册会计师的收入水平、福利待遇将会有一定的提高,相信此后愿意到事务所工作的人会越来越多。另外,如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地方协会,也积极开展“考后服务”工作,办人才交流会,介绍考生与事务所直接见面。这是开通人才供需交流渠道的很好方式。  

全国考试委员会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有明文规定,今年编辑的《考试手册》中收录了行此有关的规定。对于考试违纪、舞弊行为,以及不符合报考条件而骗取报名资格的情况,都将坚决按规定严肃处理。

申请注册会计师的规定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成绩合格的,均可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包括在政府、企业、一切经济单位工作的人员均可按规定在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后,申请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但不能执业。要执业,还必须按照规定,加入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两年审计工作经验,并符合其他审批条件,经批准注册后,发给财政部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最后审查,如有不同意见,通知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申请注册者,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5、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如果注册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将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4、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5、不年检。

申请注册会计师的条件


参加注册成绩合格,并从事独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注册需要提交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2、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
3、身份、学历、经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4、从事2年以上独立审计业务的证明及业务总结;
5、所在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的工作证明及鉴定;
6、两份以上参与的审计业务工作底稿(原件及复印件)。   

不被接受申请的情况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5、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   

撤销注册已经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注册后有如下情况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a、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b、受刑事处罚的;   
c、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d、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申请复议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通知之日起15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为规范考试组织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为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办公室)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是当地注册会计师考试组织领导机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办公室)设在当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条 全国考试委员会组织领导全国统一考试,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处理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试委员会工作。全国考试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指导地方考试办公室的工作。 地方考试委员会贯彻、实施全国 考试委员会的规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地方考试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第四条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申请参加考试。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于部分科目的考试。

第五条 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第六条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

第七条 报名人员报名时需交纳报名费。费用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本着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核定,报名费中应含每科10元的试卷费。试卷费由地方考试办公室汇交全国考试办公室,用于命题及试卷的印制、发放及评阅等项工作的支出。

第八条 报名时限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印发的《报名简章》中公布,地方考试委员会应据此确定当地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报名人员可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五个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第十条 全国考试办公室根据《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及有关参考资料,由地方考试办公室征订、发放。 全国考试办公室根据需要举办全国师资培训班。各地方考试办公室可根据全国师资培训班讲授的内容举办本地区的考前辅导班。 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全国或地方考试委员会、考试办公室、考试委员会委员或考试命题专家的名义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及有关参考资料,举办考前辅导班,或者翻印复制由全国考试办公室组织编写、出版的考试辅导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

第十一条 每次考试的具体时间在《报名简章》中确定。

第十二条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第十三条 试卷由全国考试办公室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地方考试办公室复核后通知考生。

第十四条 全国考试委员会向全部应考科目成绩合格者,颁发全科合格证书。取得全科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十五条 全国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可依据本办法制定考试组织工作的有关规则。

第十六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按互惠原则实行对外开放,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为了利于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五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注册会计师经批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成立,均应发给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证书。有关证书的发放事宜,财政部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也可以委托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没有成立协会组织的,由财政厅(局)直接办理。

三、证书有如下3种:   

1.注册会计师证书(订本式);
2.注册会计师证书(单页式);
3.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

四、注册会计师经批准注册后,应填写注册会计师证书申领单(格式附后),由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将申领单连同其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副本,一并转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经同意后发给订本式和单页式注册会计师证书。

五、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取证书后,将证书有关内容填写清楚,加盖印章,交会计师事务所转发给注册会计师本人。

六、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每个年度需经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检验一次,并加盖检验印章。申请检验的时间和手续,由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确定。年度检验的内容包括:   

1.是否仍在执行业务;

2.是否完成了规定的培训要求;

3.如果是兼职注册会计师,在进行检验日以前的一个年度内执业时间是否累计达到3个月以上;

4.是否发生过违纪、违法和违反工作规则行为以及处理情况。   

年度检验情况,由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做出相应记录。对于达到上述1、2、3项要求或虽有第4项情事,但情节轻微且已作了检查纠正的,视为通过检验,否则不予通过检验。

七、注册会计师转换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重新注册后,需办理变更登记。对于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由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填写变更内容和加盖变更登记印章。对于单页式注册会计师证书,需收回后另发新证。

八、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中遇有必要时,应向委托人和有关机关、单位出示证书。证书遗失,应当报告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于登报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新证。

九、注册会计师不再执行业务,应当缴还注册会计师证书。   注册会计师因不称职被撤销注册的,或因发生严重违纪、违法和违反工作规则行为被处以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分的,由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回其证书。

十、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成立,于主管的财政机关发出批准函件的同时,发给加盖主管财政机关印章的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因故被撤销或自行解散的,应当缴回证书。

十二、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编号并加盖钢印;单页式注册会计师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由各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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