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二

吉林市教育局行政处罚事项

序号 处罚事项 职能处室 政策法律依据 处罚标准 处罚程序
1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发展规划处 《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立案—调查—处罚告知—法规处审核(听证)—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结案
2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发展规划处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处罚告知—法规处审核(听证)—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结案
3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 基教处 《教育法》第79条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3条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立案—调查—处罚告知—法规处审核(听证)—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结案
4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 基教处      职成处      发展规划处  师培处 《教育法》第80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7条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布证书的资格。 立案—调查—处罚告知—法规处审核(听证)—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结案
5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                    基教处           发展规划处   职教处 《教育法》第七十八条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立案—调查—处罚告知—法规处审核(听证)—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结案
6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 招生办     会考办     自考办 《教育法》第七十九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4条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已经录取或取得学籍的,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赏。参加高等自学考试的给予警告或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立案—调查—处罚告知—法规处审核(听证)—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结案
7 非法获得教师资格的;品德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人事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8条 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 立案—调查—处罚告知—法规处审核(听证)—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结案
8 体罚变相体罚幼儿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的、玩具的;苛扣、挪用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干扰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基教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 具有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罚款。 立案—调查—处罚告知—法规处审核(听证)—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结案
9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必须学完规定课程,未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中途退学。 基教处 《吉林市农村义务教育条例》第13条、第53条二款 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进行说服教育,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送学生返校。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 简易程序
10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依傍学校围墙或建(构)筑物墙体修建各种永久性、临时性建(构)筑物,堆放物品及张贴或涂写广告、启事、海报等。 基建办 《吉林市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管理条例》第24条第27条五款 责令其拆除、迁移或清除,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立案—调查—处罚告知—法规处审核(听证)—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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