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市教育局行政审批事项表 | |||||||||
| 序号 | 审批事项 | 职能处室 | 政策法律依据 | 审批条件 | 审批程序 | 审批时限 | 审批结果 公开方式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 1 |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 | 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1、申办的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 申办的公民,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足够、合理的教师队伍。 3、办学规模符合相应办学层次的要求 4、有固定、独立、集中的土地和校舍 5、教学仪器、设备、图书等达到国家标准。 6、有必备的办学资金。 | 1、提出申请,填写审批表。2、对提交的材料和办学场所、设施等进行审核。3、对符合办学条件的颁发办学许可证。 |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 在《江城日报》上予以公告 | 无 | 无 |
| 2 |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机构(中心、学校)的审批 | 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1、申办的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申办的公民,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教师队伍相对稳定,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4人以上。3、教学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相应教学设施齐全。4、在原培训班基础上,有2年以上办学经历。5、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6、办学资金5万元以上。 | 1、提出申请。填写审批表。2、对提交的材料及办学场所、设施等进行审核。3对符合办学条件颁发办学许可证。 | 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 在《江城日报》上予以公告 | 无 | 无 |
| 监督电话 | 201425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