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50310 【实施日期】19950310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5〕18号 附:关于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意见国务院: 近几年来,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八五”期间解决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 的通知》(国办发〔1992〕52号)下发以后,各地人民政府普遍关心、重视解决城镇学校教职工(以下简称 教职工)住房问题,许多地方、部门和单位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增加投入,加快了教职工住房建设,使教职工住 房困难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教职工尤其是大中城市的教师住房困难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已严重影响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育质量的提高,成为我国教育发展面临的重大实际问题之一,应认真解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通知》(中发〔199 3〕3号)、《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国务院关 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的精神,现就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提出如下意 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确定目标,明确政策,加快教职工住房建设步伐 (一)各地人民政府要将教职工住房建设纳入城镇住宅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尊重历史和现状、有利于教学、交 通比较方便、远近期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二)教职工住房建设所需土地,应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非教学用地,不得占用学校教学(包括体育运动)用 地。确需新增用地,可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符合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以行政划拨 方式供应。 (三)教师住房的建设,可比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的通知》(国办发〔1995〕6号)的要求,由地方人民政府减免市政基础建设配套等费用。 (四)在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学校的同时,要配套建设相应的教师住房,以住房成本价(租金)出售(出租)给 有关学校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 (五)国家安居工程住房,在同等条件下,可以成本价优先出售给教师和离退休教职工中的住房困难户。
各单位出售或出租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出售或出租给配偶是教师的职工。
教职工从城镇直管公有住房迁出后的空房,仍交教育部门安排给教职工中的住房困难户。 (六)对教职工住房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离开教育岗位的教职工,不得继续居住教职工住房,不再继续享受
教师住房优惠待遇。 三、深化改革,拓宽渠道,逐步增加教职工住房建设的投入 要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多渠道筹措教职工住房建设所需资金,逐步建立起国家、学校、教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住 房建设资金的机制。 (一)根据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城镇学校及其教职工,要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
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中央补助教职工住房基本建设专款,重点用于补助大中城市教师住房建设;高等院校基建投资的安排继 续向教师住房建设倾斜。 (三)各地人民政府要设立或增加教职工住房建设专款;在安排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支出时,对 教职工住房建设要优先安排;在安排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时,应向教师住房建设倾斜。 (四)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教师住房,住房以成本价向教师出售的,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五)提倡企业和社会捐资,支持教师住房建设。可按有关规定通过自建公助、公建民助、集资合作、有偿分 配等方式筹集教职工住房建设资金。不得乱摊派、乱集资,不得向学生及其家长变相集资或摊派。 (六)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上述原则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筹集办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办发〔1992〕52号文件精神,并根据以上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 的具体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切实可行措施,抓紧组织实施。 建议请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有关方面执行以上意见情况的监督、审计和检查,避免和制止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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